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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拉食用油事件问题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7月2日,两辆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装上食用大豆油后驶出厂区。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危险液体。

究其原因是近年来,罐车的运输行业涌入大量从业人员。此后,这个行业逐渐饱和并且陷入价格战,为了争夺客户,罐车公司之间展开激烈竞争。业内有的操作是,运输普通货物的普罐车为追求更多利益,当作危罐车违规运送煤油,也有危罐车反向操作,运送普通货物,为的就是抢市场。在同等距离下,危罐车的运输价格高于普罐车的30%-40%。因为清洗罐体需要500-800元的费用,如果买方没有严控,对于司机来说这笔钱就是能省则省。所以这也造成了有毒的化工原料,和家家户户都会吃的食用油,没有经过任何消毒清洗流程的情况下,无缝衔接地使用了同一个油罐。

这也意味这油罐里残存的煤制油,和我们吃的食用油,在长途运输的颠簸中会充分混合,形成“毒油”,之后流入市场。这次事件中,指名道姓了两家粮油公司,一家是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一家是河北燕郊汇福粮油集团。而这两家粮油公司不过是冰山一角。

二、核心解读

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

(一)、罐车混装食用油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运输、交付控制。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4、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5、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

散装运输容器: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责令改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律师建议:

1、针对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关注合规体系建设。

(1)提高生产、销售企业和运输公司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2)建议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系统性梳理食品标准及法律法规的食品合规义务,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

 

2、针对消费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保护能力,当你购买到了涉事企业食用油,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要求销售者退款退货,如因食用污染食用油产生损害,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2)消费者在联系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无果后,可以要求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涉事企业拒绝和解、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在保留证据的情况下,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