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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所浅析:低价旅游团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4-07-17     浏览量:...

一.事件经过

712日,海南海口一名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母亲执意要参加一个老年旅游团,40元游桂林四天三夜还包吃包住,自己劝诫还被说“不正常”,引发众多关注。

该网友告诉母亲这是一个诱导消费的旅游骗局,甚至报警希望能够劝退母亲。民警询问旅行社名字,该网民母亲称名字和地址都不知道,群主“小太阳”没有告诉自己,“她说你要怕就别走,你要不怕就跟我们走。没事的!”

该网友母亲还解释,旅行团这么便宜是因为有国家补贴,自己能够进群是被其他阿姨拉进去的,“40块钱我们承认是少啊,但是国家补贴一年只有一次。不会上当受骗的,我们想买就买,不想买就不买。警方多次提醒不要上当,该网友母亲反复表示没事,还称儿子有点不正常

而在母亲出发当天,该网友也前往坐车地点,询问司机是哪家旅行社,司机称不知道是哪个旅行团,自己只负责送到码头。几近阻拦无果,母亲还是坐车离开。

该网友随后碰到自称是群主“小太阳”的一名女性。该女性称母亲有姐妹与其作伴,没有强制消费,“比如说去听课啊,你不买东西没关系,但是购物店呢,他是按人头返钱给那个旅行社,要不旅行社哪有钱支撑你们去啊。”

还有群友让该网友不要控制自己母亲,在该网友要求下展示了群里“小太阳”发布的旅游团具体路线。“政府补贴……海口市区包接包送,还包船票钱啊,只要39.9元全包,路上不再收任何钱,还包请四顿饭哦……”

收客年龄为35岁至75岁,不在此年龄范围内需收300元/人,“因特价团,企业只赞助一年时间内未去过桂林的游客。含旅行社的责任险+意外险。”“单男,全男不收,必须男女,比例1:1或女多男少。”

在规划的游玩路线中,除去往一些景区,还有去参观厨具生活体验馆、“企业赞助商”、丝绸馆、美玉收藏馆等等。

二.法律分析

1.这些以诱导消费者购物为盈利的旅行团,是否合法呢?

答案当然是——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明确指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本事件中的旅行社方,事前并未告知消费者在旅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额外消费,明显是违反了本条规定。

2.“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                                                                          

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要求各级旅游部门依照以下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由此可见,对于不合理低价团,旅游局的处罚打击力度较大,一旦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将会被没收收入以及处以罚款。

三.律师建议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各位销售者在面临“低价诱惑”时,需擦亮眼睛,警惕其中可能会有的额外消费,多一点辨别真伪的能力,不要盲目选择低价团,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消费者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后,不要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暴力冲突,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有冲突往往吃亏的是消费者。在面对“不合理低价游”时,游客们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事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