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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所解读突发恶性杀人案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量:...

胡云律所解读突发恶性杀人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9日,成都市郫县区发生了一起杀人事件。

一名27岁的女性,被一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杀害。小区保安就在案发现场。

当天下午一点,王女士下楼扔垃圾,就在楼下看到了一位形迹可疑的女子梁某。

这位女子行为异常,一直在咳嗽吐口水。王女士询问其是否忘带钥匙,也没有得到女子的回应。王女士觉得这个女子十分古怪,就打电话提醒在家的女儿注意安全,不要随意开门。

王女士女儿出于好奇,透过猫眼看到了楼道里的女子。王女士猜测有洁癖的女儿看不惯楼道里的女子乱吐口水,所以拨打了物业的电话。物业接到电话之后,就派了一名60多岁的安保人员上楼查看。王女士女儿听到保安上来之后,就打开了房门,和那名形迹可疑的女子梁某发生了争执。

过程中梁某从包里掏出来一把水果刀,捅伤了王女士的女儿。当时保安就在现场,并没有上前制止。但及时拨打了110和120,等到救护人员和警方到场之后,发现受害者已然身亡。

梁某伤人后逃回了自己家中,被其家人送去医院救治。其家人称梁某存在精神疾病。

二、核心解读

本案而言,大家主要想了解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梁某是否涉及故意杀人罪,应该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害人与嫌疑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嫌疑人拿出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

如果嫌疑人所持的水果刀,没有达到一刀致死的程度,或者是没有在一开始捅到致死的部位,或是没有在要害部分连续捅数刀,推定为嫌疑人多次实施伤害后,被害人失血太多死亡,大概率被认定成故意伤害罪。

相反如果嫌疑人持水果刀照着要害部位实施伤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当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人罪,最高都可判死刑。

二、梁某是精神病,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吗?

首先,如果梁某或其家人说他是精神病,那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做精神鉴定,如果被害人一方认为精神鉴定有问题,提出了合理怀疑,则可以重新做鉴定。

其次,即便嫌疑人是精神病,还要看其程度

(1)只要其所患的特定精神病不影响其认识自己所做行为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嫌疑人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2)所患精神病不至于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病情程度,承担的刑事责任会相应减轻。

(3)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无法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三、物业公司和保安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知,物业对所管理小区附有一定的安保义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保安所需遵守的法定保安责任弱于警察的法定安全保护责任,其肩负的主要是“安全防范”、事故“制止”“及时报告”的“协助”义务,面对严重暴力犯罪,若超出保安自身能力范围,我们无法强求其如同警察一般舍生忘死与歹徒搏斗。

但这也不意味着保安能够袖手旁观,若在面对“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保安有能力制止而未制止亦或是既未加以制止,也未向110报警,而是置之不理,这种不作为的失职属于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至于保安,他是在工作期间因履职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他的人格会被物业公司所吸收,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1、提高警觉性,无论何时,都应该注意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在夜间和人烟稀少的地方。

2、遇到危险时,及时求助警察,采取智慧的行动,而不是盲目地冒险。

3、做好安全措施,安装安全系统,如防盗门、窗户锁和报警系统,家门口建议安装摄像头,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