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福建公公杀害儿媳案维持死刑!
发布日期:2023-07-18 浏览量:...
大快人心!福建公公杀害儿媳案维持死刑!
一、案件经过
2021年8月20日7时许,戴某华因琐事与其儿媳被害人小雯发生口角,遂在其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小雯脖子,直至小雯倒地无法动弹。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因担心罪行败露,戴某华在作案当日7时20分许,驾驶面包车将被害人载至南安市洪濑镇一垃圾场,往被害人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被害人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一寺庙旁的一处山沟抛尸。
戴某华的供词和多位证人的证词显示,为了掩人耳目,戴某华还将小雯的电动车推出,制造出小雯已经离家的假象。2021年8月21日,戴某华的儿子戴某河因找不到妻子报警,多位证人证词显示,戴某河亲自查看监控后,认出是其父亲戴某华将妻子电动车推走,还开走家中面包车。戴某河产生怀疑,并追问父亲,后来其母亲看了监控视频后,也追问戴某华是否干了极端的事,但戴某华拒不承认。戴某河在此期间做了为父亲担责的准备,向其妹妹交代了几组日常密码。小雯的弟弟向封面新闻记者回忆道,姐姐失踪后,家人们也多方寻找,不相信“小雯”是离家出走的说辞。2021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戴某华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二、一审判决
2022年3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但被告人戴某华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后,又毁尸灭迹,企图掩盖罪行,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一审判决后,戴某华当庭上诉。
戴某华上诉认为:原审定性错误,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勒其脖子是想教训、教育受害人,但因一时冲动不慎致死被害人,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原审未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不当;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赔偿,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三、二审判决
2023年6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书,福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丢弃藏匿罪证、误导寻人等行为,企图掩盖罪行、逃避侦查,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戴某华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戴某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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