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一审检察院抗诉,我所刑辩律师临危受命,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7-06-05 浏览量:...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女)的母亲将一面锦旗送至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云主任及我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表示由衷的感激,感谢我所辩护律师为陈某的女儿伸张正义,使得女儿最终得到公正的判决。
2014年,陈某受成都市某区公诉机关指控,在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与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共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多次为田某出具伪造完税证明,并收受田某贿赂多达数十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经过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结束后,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因此提出抗诉。
接到检察院抗诉通知后,急坏了陈某的家人,陈某父母十分担心因检察院抗诉而加重女儿刑罚,因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西南地区拥有的良好口碑,陈母找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我所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女儿提供二审刑事辩护,不让女儿抱憾终身。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而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则的限制,因此,若检方抗诉理由成立,陈某很有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接受委托后,我所刑辩律师仔细研究了之前的全部案件材料,联系了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并结合一审判决书以及检察院的抗诉书,辩护律师发现检察院主要围绕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抗诉,认为陈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对受贿一事积极追求。因此,时间紧迫,如何在短时间内找到案件突破口,使得公诉机关指控的共同犯罪特征不成立,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陈某,以了解更多案件线索。根据陈某描述,辩护律师发现陈某的工作性质,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并不存在事前共谋,相互之间也并不清楚对方情况,谁拿多少奖金等问题,均不知情。从这点看,我们认为共同犯罪理论不成立,陈某无需对他人受贿金额承担法律责任;其次,陈某的犯罪行为有被其直系领导张某欺骗、诱导以及威胁的嫌疑。结合陈某父母以及相关同事的证人证言,各方均能论证陈某并无受贿之预见性,对于收受的赃款,陈某并无意识,直到“奖金”即贿赂款增加,陈某有所察觉后立即中止其行为,这一点足以证明陈某受贿并非故意;第二步,针对检方否认陈某符合自首和立功情节,我所辩护律师将之前的笔录和录像,以及庭审记录全部翻阅数遍,最终确定陈某确为自动投案自首,并且在二审期间,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符合立功条件;第三步,辩护律师对陈某邻居、亲戚朋友以及单位同事进行走访调查,证明陈某犯罪之前表现良好,积极上进,一向遵纪守法,之前并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加之陈某年纪尚轻,现年31岁未婚未育的事实,于理于情于法,都应当从宽处理。
本案二审代理,律师介入案件时间较短,辩护律师没有从一开始就了解案件过程,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也缺乏连贯性,因此如何从大量已知证据、事实中抽丝剥茧取得胜利,是考验一个律师刑辩能力的关键。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经历过大量类似案件中逐步总结出一套独特的办案技巧和经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使得刑事被告人得到最公正的判决。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