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一张嘴,维权跑断腿”——胡云律所解读成都地铁一男子被造谣偷拍事件
发布日期:2023-11-29 浏览量:...
6月12日,小叶在社交网站发文称,在成都地铁被两名女生质疑“鞋子安装了小型摄像头偷拍,闪烁着绿光”。地铁值班室报警后,警方检查了其鞋子,发现没有任何问题。阿风说,“可能是列车快到站时广告牌照在鞋子的铁片上,折射出绿光,让她们误以为是摄像头,民警让她们将手机中关于此事的照片删除。但我认为她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没有真心道歉,我也没有和解。”8月25日,阿风在微博发文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经立案。他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对方名誉侵权,希望其公开道歉。阿风表示,这两个月内,经历了“无证据无法立案,未立案无法调取证据”的尴尬局面,最终顺利立案,并明确了诉讼请求。
10月3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小叶处获悉,其起诉涉嫌诬陷女生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将于11月1日14时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据悉,小叶还将成都地铁追加为被告。
二、法律分析
首先,小叶追加成都地铁为被告一定是大家最搞不懂的,那么小叶为何这样做呢?笔者认为:一是成都地铁作为公共交通运营者,与乘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二是成都地铁在处理这起事件时存在过错或不作为,导致何先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这里的承运人就包括公共交通运营者,如地铁公司。旅客购买车票后就与承运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造成旅客的损失或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这起事件中,成都地铁在处理这起事件时存在过错或不作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使职责或者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使职权或者履行义务就包括地铁工作人员和保安在处理乘客纠纷时的行为。如果他们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尊重和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而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乘客的损失或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就是关于偷拍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在公共场合对陌生人进行拍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对方同意都是违法行为,未经对方同意拍摄属违法行为,即使没有发布网络,也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三、律师提醒
目前,此类事件仍在网络上发酵,不少网友还在网上对其推波助澜。但笔者认为,此类事件终究只是“偷拍者”与被“偷拍”者双方之间的事情,作为无关群众的网友,应当学会管好键盘莫乱喷,不被偏见、臆测等带着走,将所有事情回归到法律与规则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