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所谈前夫将反复出轨前妻告上法院事件
发布日期:2023-08-02 浏览量:...
胡云律所谈前夫将反复出轨前妻告上法院事件
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夫妻离婚后约定复婚前的考察期内的经济纠纷。在复婚考察期内,前夫发现前妻再次“出轨”,前夫要求前妻返还曾转给她的钱财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事情经过:
2015年,易某与张某因感情深入,双方商议结婚。同年8月,两人在双方家人的见证下领证。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融洽。2017年,张某生下一名女儿,但没过多久,张某多次出轨,双方感情破裂,两人于2021年7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张某经常去前夫家探望女儿,久而久之,生出后悔之意,她向前夫易某提出复婚请求。易某经过慎重考虑,也顾及女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便同意复合,但考虑到前妻之前的表现和两人离婚的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复婚前经受一段考察期。
2023年初,两人考虑复婚,并约定3月办理结婚证。不过,2023年1月,易某发现前妻再次出轨。同年5月,易某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这次,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前妻返还复婚考察期的同居期间曾转给她的所有钱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烽法院养龙司人民法庭收到这个案件后,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法官通知两人到法庭温馨调解室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劝解后,易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易某退还转账12000元,并当场兑现。
二.法律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
1.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4.《民法典》1091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法律阐释:
易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双方再同居就只是情侣关系,即便前妻张女士与前夫易先生同居,易先生也没有照顾、扶助张女士的法定义务。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干涉,即双方对各自的财产有单独处分权。即易先生随时可以让张女士收拾东西走人。
由于易先生对前妻张女士没有扶助义务、双方的财产都是独立的。因此两人同居期间,易先生给张女士支付的钱款就是属于赠与行为,且易先生是基于两人能够复婚的情况下,才实施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由于张女士未能履行接受赠与的附加条件,即张女士因再次出轨而未能与易先生缔结婚姻关系,故其负有返还赠与钱款的法定义务。
但是,本案中,虽然在复婚考察期内,但双方已经离婚,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即便张女士在期间出轨,那么易先生也是不能够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除非是在上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易先生以此要求张女士赔偿的,那么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事件回顾:
借此案胡云律所倡导各位: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夫妇之道,忠贞和顺。希望大家都能谨守道德底线,知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成就幸福美满的家庭与社会。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