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所浅析“指鼠为鸭”事件
发布日期:2023-06-20 浏览量:...
四川胡云律所浅析“指鼠为鸭”事件
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个热词——“指鼠为鸭”,很多鸭脖店为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那么“指鼠为鸭”这个词是从何而来呢?
6月1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学生发布了一条视频,在一堆鸭脖里有一个类似老鼠头的东西。6月3日晚上,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发布通知称,通过学生自己认定,该“异物”为鸭脖,并对视频内容进行了澄清。6月4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称,6月1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派人证实,“带去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确实看起来很像鼠头,但经负责人验证,确认为鸭脖。”虽然相关负责人员及时作出了澄清,但仍引起了诸多网友的关注与讨论。
此事件一出,网友对相关工作人员嘴硬的态度组成了“指鼠为鸭”这个新的词语。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不仅热度没有降低,反而越来越多人质疑检测结果。终于,6月17日,江西发布通报称,根据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对提取的当事学生所拍现场照片和视频进行专业辨识,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此通报的发出,狠狠打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脸,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负责人员遭受了网友更大的质疑,当初为何要嘴硬?公告出来之后,很多网友都想知道此前一直嘴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笔者认为,本事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指鼠为鸭,社会影响恶劣,应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甚至给予开除处分。
那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会受到处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笔者认为,本事件中,学生能在鸭脖吃到老鼠头,证明该学校食堂的卫生条件非常差,并且此事件社会影响极大,学校食堂应当被吊销许可证并进行罚款。
说完学校应当负的责任,笔者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也应该受到处分。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事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指鼠为鸭,并且社会影响恶劣,应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甚至给予开除处分。
食品安全大于天,更何况是在大学校园里,“指鼠为鸭”的事件暴露了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和监管措施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一事件也敲响了一个警钟,当地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这不是鼠头”的错误结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了不让“指鼠为鸭”事件再次,相关方必须要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在做出结论前一定要经过公开透明的调查,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和解释,才能守住可贵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