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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成都火锅店打架斗殴泼火锅油汤事件

发布日期:2022-01-11     浏览量:...

一 案情回顾:
  1月8日,成都成华区猛追湾南街一串串香店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其中一男子还被泼火锅热汤。根据警方通报:2022年1月8日5时许,肖某某(男,17岁,四川省开江县人)等三人到该店就餐,过程中,三人与另一桌的范某某(男,25岁,四川省富顺县人)、张某某(男,24岁,四川省富顺县人)等7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范某某等人对肖某某等实施了殴打行为,其中范某某使用火锅汤料泼向对方(未泼中),少量汤汁溅于肖某某皮肤及外套。经鉴定,肖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本案冲突原因是:被打的一桌人中,有人因穿着和店内的服务人员相似,被另一桌喊去服务,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打斗。目前,范某某等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张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二 律师分析:
 
(一)关于打斗的涉案人员有什么责任?
  本案是一群年轻人因为琐事斗气打斗,打架可以说是很普遍的,那么,结合本案一起来看看打架斗殴会触犯什么罪?
  案情轻微的话,打架斗殴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案情较重的话,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看打架斗殴具体触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如果是涉嫌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果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打架斗殴构成犯罪如何处罚?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二)关于火锅店有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火锅店是否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很关键,如果没有做到的话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退一退,海阔天空;忍一忍,风平浪静。近年,不少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到我所办理委托,不管结果怎样,胡云律所希望大家,不要打架!因为打输可能住院,打赢可能坐牢。后果都不是你想承担的!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专业律师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