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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为规避赔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量:...

[案例] 

张某驾驶大货车将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因张某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害,故李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5万余元赔偿金。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李某发现张某之前有一套房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星期内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而该房屋在出售时的市场价将近30万元。为此,张某与房屋购得人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想卖多少是张某的权利,李某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因张某是在事故发生后才以低价出售房屋,显然其目的是为了弱化其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必然损害李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对这种恶意行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如何界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却无标准,司法解释(二)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故李某可依法撤销张某转让房屋的行为,从而有效获得财产执行的保障。

[律师提示]

在无法获得债权变现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多方了解债务人核心资产的来龙去脉,从中找到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的证据,并积极行使撤销权等权利,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