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点评为逃债务,男子“净身”离婚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王某婚后开了一家建材店,今年4月因资金周转不灵向朋友张某借款50w并承诺半年后还款。孰料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还,张某只得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某50w及利息。王某不想还钱,于是想出一个“妙招”:与妻子办理离婚,并在两人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住房和轿车均归妻子所有,这样一来自己便无任何财产可以被执行。
成都离婚律师想说,王某的小算盘打得是不错,但暗喜未免为时尚早,理由有二:
第一、在欠款纠纷结束后、实际偿还日期截止前闪电离婚,并颇有用心的放弃主要财产的行为,无不昭示着王某想借此缔造自己在法院判决书面前无偿还能力的假象,因为如果这个想法得逞,王某大可在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时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赖嘴脸而躲过及时还债的义务,毕竟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对这种情况确实比较棘手。但,成都离婚律师必须提醒王某——即便现行的司法操作存在种种不足,可也不代表法律对这些无良行径毫无它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夫妻离婚时协议将主要财产给王妻,导致张某因其直接债务人王某无力偿还而势必会遭受损失,前述做法显然是一种王某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帮助王某逃避债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叫“自始无效”,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王某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成都离婚律师认为,这个规定在本案中用起来更为“无懈可击”,王某借钱周转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其建材店的运转,而这个建材店正好是婚后开办的,即便是王某自掏腰包建的,收入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涉案的50w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氏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的处理只是其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张某是不发生效力的,张某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男女双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可以据此要求王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