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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浅谈彩礼返还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结婚由男方给付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但是彩礼的多少是否真的可以证明新娘的身价?彩礼是否越贵重越能证明新郎的真心?天价的彩礼钱是否真的是婚姻幸福的保障?这一系列的问题终究要靠实践来检验。但是眼前,彩礼衍生出了法律问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那给付了彩礼后又没有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要回?或者两人结婚后又想离婚了,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论法理繁琐难懂,本网成都婚姻律师借由以下案例分情况说明。
    案例一:郭某(男)与张某通过一档相亲节目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因为都到了适婚年龄,所以迅速谈婚论嫁,郭某应张某父母的要求,根据当地习俗,给付88888元,作为结婚的彩礼。后经过双方深入了解后,张某发现郭某脾气火爆,不易相处,遂不愿与郭某去办理结婚登记。郭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张某认为彩礼是郭某自愿给付的,不愿返还。就本案成都婚姻律师认为,张某应当返还彩礼,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而不是一种单纯的以无偿转让财产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二:李某系大四学生,其在大二时与35岁的甘某(男)相识,并于李某20岁生日第二天办理了结婚登记。甘某婚前在成都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商品房赠与李某,作为结婚的彩礼。但是婚后甘某就回到深圳做生意,结婚这两年,甘某只断断续续回来看过李某几次,两人并未共同生活。甘某于今年提出离婚,且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李某认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是自己,且已经结婚,不愿返还彩礼。本案成都婚姻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甘某将房产赠与李某是作为结婚的彩礼,而结婚既包括形式上的注册登记,也包括实质上的婚姻生活。也就是说,甘某的赠与行为是有目的的赠与,目的不仅仅是与李某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还包括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赠与目的未达成时,赠与合同无效,李某占有房产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是适用这一款要求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所述,彩礼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是可以请求返还的。未登记的,或者登记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情形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然,除了以上的法定情形,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女方对彩礼合法占有,在离婚时不需要返还。彩礼的水涨船高确实提高了结婚的成本,青年男子努力工作多年筹“老婆本”也是一种普遍现象,成都婚姻律师提醒公众,正确对待彩礼,婚姻绝对不是一次等价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