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胡云律所为当事人罪轻辩护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23-05-26 浏览量:...
不予起诉!胡云律所为当事人罪轻辩护获得成功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户籍新疆的王某,在宜宾和别人一起开了一家小额贷款咨询公司。因为疫情的原因,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一日,王某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有贷款需求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广告,遂添加了对方的QQ,购买了相关信息。王某为了验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拨打了几个相关的电话,发现信息不准确,要不是名字电话对不上、要不是就不能用。后经群众举报该公司使用电话进行骚扰,被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王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发现王某购买了这些信息,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提请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王某,同日王某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以后,王某夜不能寐,心里惶恐不安,最终和家人商量,还是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王某和家属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经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静主任耐心解答以后,王某和家属对律师专业程度予以认可,随即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指派了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会谈,主办律师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手续,请求查阅卷宗。
主办律师通过阅卷以及和当事人王某沟通,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了解到王某此前曾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盗窃案件,帮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嫌疑人,有立功的情形。但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在意这个事,没有将有关信息告诉公安机关。主办律师在了解以后,觉得这会是影响案件转折的一个重要线索,主办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反应此事后,检察官认可了,王某有立功的情形。经过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和主办律师一起讨论、分析了本案,一致同意以下,对李某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1、从现有的证据来看,王某确有购买过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涉案数量1800条,犯罪情节轻微。
2、王某有立功情节,且存在初犯、坦白的情形。
3、王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王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是用于拓展业务需要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或倒卖给他人获利,其主观不具有恶意,对社会影响较小。
2022年11月24日,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本案是否符合不予起诉条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主办律师就王某涉嫌侵害公民信息一案,符合不起诉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
三、办案结果:
主办律师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决的书面辩护意见,听证会上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看法,辩护人发表了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书面意见,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本案可以对王某不予起诉,听证会结束,检察院采纳了我方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认罪认罚,并且有立功的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后决定对王某不予起诉。自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当事人王某和家属对我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主办律师予以认可,另附赠锦旗表示感谢。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