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胡云律所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李某,为了生计与他人一起创办了小型贷款咨询公司,因为疫情原因公司发展的并不顺利。一日,李某看到网上有一条提供贷款精准客户信息的广告,就加了对方的微信,随即购买了相关信息。李某为了验证信息的真实性,拨通了几个电话,发现信息都是不准确或者是不能够使用的。后因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随后提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5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后,李某转辗反侧、夜不能寐,始终放心不下自己的案子,还是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李某来到我所进行交谈后,当即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为其进行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指派了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手续,请求查阅案卷材料。
主办律师通过阅卷和与当事人李某沟通交流,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在沟通过程中当事人向主办律师反馈自己有过立功的情形,但是因为他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在意这回事,侦查机关一直也没有将这一重要线索附卷,主办律师敏锐的意识到立功情形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于是主办律师通过数次与检察院沟通协调,终于将李某立功的证据予以核实,经与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团队一起讨论一致同意为李某争取不予起诉,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李某确有购买过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案涉数量为2000条,犯罪情节轻微。
二:李某有立功表现,且存在初犯、坦白的情形。
三:李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李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时用于拓展业务需要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倒卖给他人,也未从中获利,其不具有主观恶意,对社会影响很小。
2022年11月24日,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本案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进行听证,听证会上主办律师就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一案,符合不起诉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
三、办案结果:
主办律师与主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的书面辩护意见,听证会上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看法,辩护人发表了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书面意见,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本案可以对李某不予起诉,听证会结束后,检察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后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自此,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后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