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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成功”胡云律所办理涉毒案件,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发布日期:2022-10-24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底,被告人彭某、谢某、沈某三人,在彭某承租,沈某居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后三人协商制造冰毒(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4日,谢某在朋友刘某的介绍下购买了约五公斤制毒原料并交给彭某制造毒品,同日彭某购买了制毒需要的化学材料,并与沈某一起将制毒工具与制毒材料搬运至河边进行初加工,后将初加工成品运至房间内继续加工。10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房间内将沈某抓获、在温江将彭某、谢某抓某,11月23日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办案经过:
 彭某的母亲刘某得知儿子制毒并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当场瘫倒在地,但是她并没有因此倒下,并开始四处查询,希望找到一家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为其儿子进行二审辩护,为儿子争取一线生的希望。
在经过多方了解、比对后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为其儿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专业刑事法律委员会的专业律师做为该案主办律师。
 主办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查阅案件材料,进一步了解全案情况。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一审笔录及对彭某本人的询问对本案有了更详细的了解。后我所专业刑事法律委员会就本案召开专案会进行商讨,商讨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经主办律师详细介绍案情后,专委会通过商讨得出:本案一审判决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彭某量刑过重;根据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可得知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适用死刑且立即执行的情形,针对专委会讨论结果,主办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查获涉案毒品的状态来看,其中1814克毒品属于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定混合物而非甲基苯丙胺晶体,同时毒品还属于半成品的提纯状态,还需要后期加工处理,尚未流向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彭某具有当庭认罪、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足以说明其已经认罪悔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深的情形,根据我国目前严格谨慎的死刑适用制度,彭某可以不适用死刑;
 三、根据我国适用死刑的形势政策和《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彭某不属于毒枭、职业毒贩、惯犯等主管恶意深、人身危害性大、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捕、涉黑涉恶的情形,虽罪行严重但不至于处以极刑;
 四、通过类似司法实践案例对比分析,彭某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情形,可以适用死缓或无期徒刑。故希望二审法院审判时予以综合考量,对彭某进行改判。

三、办案结果:
 开庭前主办律师就彭某涉案情况积极与法官沟通交流,表达我方的辩护意见,此后,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后主办律师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并在庭审中向法官充分的表达了我方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为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留有余地,改判彭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此,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委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