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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胡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为聚众斗殴罪当事人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余某的朋友因感情问题找来余某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小区外人行道上聚众打架。双方见面后,开始打架斗殴,最终导致余某这方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结果。案件发生后,双方参与人员陆续逃离。7月9号,余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锦江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办案经过
 余某被抓后,余某的姐姐多方打听寻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最终,余某的姐姐找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2021年9月23日,余某姐姐一行人来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我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胡云律师接待了余某姐姐一行人。通过交谈,余某家属对胡云主任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表示了认可和信任,余某姐姐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为其弟余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了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余某的家属就案情进行了沟通,初步了解本案情况。之后,我主办律师与本案的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并前往锦江区公安分局进行当面沟通以进一步了解案情。同时,主办律师也在接受指派后的第一时间联系了羁押余某的成都市看守所,预约会见。会见中,主办律师见到了犯罪嫌疑人余某,向余某传达了其家属的关怀和问候,也跟余某沟通了案件情况。通过会见,主办律师对余某在本案中的涉案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余某等人于2021年7月7日晚相聚饮酒,大量饮酒后,因同伙的杨某(已殁)与他人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余某等人与另一方的詹某等人于7月8日凌晨两点左右相约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小区外人行道上聚众打架。本次聚众斗殴导致余某一方的杨某死亡,邓某受伤。事发后的当天傍晚,余某等其他几位参与人一同前往锦江区公安分局书院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因本案侦查期限即将届满,将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律师考虑到本案进入侦查起诉阶段后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从而更全面的了解掌握本案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情况,决定将本案的辩护重点放在审查起诉阶段。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主办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联系本案承办检察官,以便后期沟通案情。经过阅卷,主办律师对公安机关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有了全面的了解掌握。同时,主办律师与刑事辩护团队开会商讨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在明确后续的辩护工作后,主办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本案进行沟通,并适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表达了如下的辩护观点:1.嫌疑人余某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想法,因担心杨某有冲动行为故选择陪同前往案发地点希望能阻止打架斗殴的发生,这一点从参与本案的其他嫌疑人处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印证;2.客观上,嫌疑人余某持刀追逐对方的行为是为了将对方留在案发现场,并不想攻击对方,当时对方已将杨某捅伤并持刀逃跑,余某在追逐对方时持刀是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3.杨某的死亡结果是对方詹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余某不应对杨某的死亡结果负责;4.余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和规劝他人自首的情节,这一点可从参与本案的其他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进行印证,因此,希望检察院能予以综合考量。
 此后,主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且主办律师从违法阻却事由等法理、法律规定、证据角度的多个角度、层面与承办检察官就余某在本案中的涉案情况进行意见交流。经过沟通与意见交流,承办检察官对主办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表示了认可。最终,检察院综合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和本案情况后决定,对余某作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且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决定对余某进行取保候审。之后在主办律师的陪同见证下,余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成功取保候审,本案在当前阶段已取得重大成功。
三、办案结果
 进入审判阶段,本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确定承办法官和开庭日期后,主办律师前往法院领取了开庭传票等文书。乘此机会,主办律师与承办法官就余某所涉案件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让承办法官对本案有了更多的印象和了解。此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主办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官充分的表达了我方的辩护观点。最终,本案当庭宣判,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自此,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事后,余某家属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以及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高度认可。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金玮伦律师(左)与胡静主任律师(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