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师团队短短20余天成功帮张女士追回诈骗款30万元
发布日期:2020-07-14 浏览量:...
张女士意识到自己被诈骗后,一开始还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对方能够主动退款,可时间越久对方的态度越不诚恳,总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并且玩起了失踪,张女士这才找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张女士委托后,迅速安排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案件,第一时间搜集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经过短短20多天的时间,我们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不断施加压力,高压之下主办律师与公司进行了多个回合的博弈后,公司终于退还了张女士30万元被骗款项,本案代理圆满完成,张女士对于本案胡云律师团队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帮她追回被骗款项完全不敢想象,本着试一试的心态,希望法律严惩犯罪分子,完全没有想到被骗的钱还能追回来,张女士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如此高效高质量的办案水平十分赞赏~!
刑事报案书(诈骗)
被害人:XX(为保护客户隐私此处省略)
嫌疑人一:此处省略
嫌疑人二:此处省略
请求事项:
1、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上述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追回被害人因受诈骗的财产损失人民币300000元,责令上述嫌疑人向被害人退赃退赔。
事实与理由:
2020年开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最终席卷全国。根据成都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成都市各辖区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各公司在做好相关准备并经审批同意后可以有序复工。在开业复工的要求中,由于本次肺炎患者会有明显的发热状况,因此要求各公司必须配备额温枪,对进出公司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体温测量,做好记录工作。但是由于各地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额温枪的需要量非常大,非常不好购买。而被害人从事XX行业,上下游有很多客户需要维护,但这些客户大多数都购买不到额温枪,因此被害人四处咨询额温枪的购买事宜,帮助客户购买。
在咨询过程中,嫌疑人一自称与嫌疑人二有合作关系,嫌疑人二谎称其为广州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手上有货源,单价410元,可以为被害人供货。嫌疑人一之前系被害人合作公司的业务人员,双方有过几次合作,在多次确认后相信了嫌疑人一。被害人按照2嫌疑人的要求,于2020年2月18日通过公司员工舒琦的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支行)将购买1000支额温枪的费用410000元汇入了其指定的第三人陈某某的账号为XXXXXXX 的平安银行账户中,2嫌疑人均认可收到了该笔钱。
该笔货款支付后,被害人一直催促2嫌疑人尽快发货,但是2嫌疑人先称厂家库存货物已经没有了,后面又推脱说货品被公司征用,迟迟不向被害人发货。无奈之下,被害人只能要求2嫌疑人退还本金410000元,但是2嫌疑人相互推脱,拒不退还。
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于是明确告知2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诈骗,将前往公安机关报案。2嫌疑人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第三人陈某某账号为XXXXXX的平安银行账户原路退还了110000元,剩下的钱承诺分批退还。
现在2嫌疑人既不退款,也不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将被害人电话和微信拉黑,并失去联系,被害人已经没有办法将剩余300000元追回。
综合上述事实,被害人认为:2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嫌疑人诈骗被害人3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特别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期间,全国人民都在响应党和公司的号召,积极防疫,科学有序复工,逐步恢复生产,保证社会供给的情况下,2嫌疑人利用疫情进行诈骗,影响极坏,破坏了疫情防治工作,使人民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维护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
受害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被害人身份信息
2、2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主体信息
3、银行转账凭证
4、微信聊天记录
5、XX对于被害人使用其银行账户的说明
6、2嫌疑人冒用广州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及被冒用公司领导的说明